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

債權人崇銘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炳鏗黃敏郎黃煌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務人「各」給付2億680萬元之依據,及確認是否更

正聲明為不真正連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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