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
債權人崇銘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炳鏗 、 黃敏郎 、 黃煌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務人「各」給付2億680萬元之依據,及確認是否更
正聲明為不真正連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16號
債權人崇銘紡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炳鏗 、 黃敏郎 、 黃煌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務人「各」給付2億680萬元之依據,及確認是否更
正聲明為不真正連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