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12號
債權人 王玉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許展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本票五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證物名稱為「本票影本五紙」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附表10張本票付款人(其應為發票人)為「誼榕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