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鋒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4年10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該期日本院將依職權提訊證人 謝大 為,待證事實為「 謝大為 何以須費時坐待被告蔡鋒錡前來接運盜贓?為何不儘速自行攜持離開盜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