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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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1月10日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45號(偵查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555號、94年度偵字第73號、第1835號、第4072號、第4527號、95年度偵字第159號、第370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台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本院核閱該份判決,並無不合,且被告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所定情形,有卷附通緝紀錄表乙份可參,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規定折算易科罰金之標準,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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