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票字第13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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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票字第13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票字第13003號異議人即相對人友松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東盛 異議人即相對人 林永芳 上列異議人與債權人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書記官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所為之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提出於民國93年6月1日已閱得之卷宗內容影本,爭執本院本票裁定之送達不合法,並聲明撤銷確定證明書等語云云。
二、經查,本件本票裁定業已確定,並據當時之回證合法送達資料核發確定證明書,異議人雖提出相關資料聲明送達不合法,惟此非訟卷宗因已逾卷宗保存期限10年,本院已無卷宗原本以資核對。從而,本院書記官依前開說明於98年10月6日所為之處分書,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人所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按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參照),併此敘明。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簡易庭法官余學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