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包裝袋肆只,毒品淨重共計零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4年6月21日下午4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95年9月4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弄○○號;96年4月12日晚間8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弄口,分別遭警查獲,並分別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29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35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約0.06公克)。嗣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29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經評定合格,於97年3月26日停止處分,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肆包(淨重合計0.7公克),經送鑑定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3紙附卷可稽,爰聲請依前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4年
度毒聲字第129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定合格,於97年3月26日停止處分,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判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㈡又扣案白色粉末4包(淨重分別為0.29公克,分裝為二小包
;淨重0.35公克;淨重0.06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3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為違禁物無訛。又因扣案之包裝袋4只與袋內盛裝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上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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