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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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434號

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姜岢忻

債務人 張新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新春所有位於屏東縣○○鄉○里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附帶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開戶資料,惟系爭土地所在地在屏東縣,並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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