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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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43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姜岢忻
債務人 張新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新春所有位於屏東縣○○鄉○里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附帶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開戶資料,惟系爭土地所在地在屏東縣,並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