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陳玉鳳
陳紹航
陳亭綾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秀瑩
被告 趙子揚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訴字第7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粘柏富
法官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