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70號原告 林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被告 詹國政 被告 詹國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萬7,3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56萬5,000元(先位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70萬元;先位聲明第2、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6萬5,000元[(39.91+55.59+
9.5)*113,000=11,865,000,二者合計共18,565,000元。備位部分則不另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萬5,416元,原告僅繳納6萬7,330元,尚不足10萬8,08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