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34號原告 汪采霖 被告 王文正
鐘莊月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9,280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⒈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03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平方公尺×25,8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6,214,080元。
⒉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民國103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200元/平方公尺×2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355,2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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