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芳儀上列被告因觀察勒戒處分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出生年月日「民國83年3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82年3月22日」。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出生年月日「民國83年3月22日」之記載,顯係「民國82年3月22日」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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