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296號聲請人 王木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有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查報就系爭本票現實向債務人為提示之提示日期。(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票據權利之行使,係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其履行票據債務所為之行為。至所謂提示者,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