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0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仲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湘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彗綿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566元(上訴擴張後請求金額900,000元-原審判准金額33,434元=866,566元),應徵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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