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林樹蘭 南投縣○里鎮○○路○○○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巫雪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4年12月10日│20,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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