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14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14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144號被付懲戒人 黃榮輝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黃榮輝申誡。
事實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黃榮輝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儲匯壽險工作員,因於95年至104年間擔任「碩大行」負責人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自95年9月12日起設立並擔任「碩大行」負責人,該商號業於104年6月8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歇業登記。
(二)被付懲戒人因未諳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致兼任前開商號負責人,據其報告、答辯書及其父書面說明略以,其父多年前從事臺南地區傳統百貨商店,營業項目為生活用品等,屬家族企業,後來因業務量增多,為開立發票而成立小型商行,因父親有農保身分不便擔任負責人,推派被付懲戒人為負責人,實際經營者為其父親。被付懲戒人知悉掛名前開商號負責人,惟於擔任商號負責人期間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
(三)查被付懲戒人99年至103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中99年至102年列有擔任商號負責人之營利所得金額,據被付懲戒人書面自陳,因其長期於新北市000000000000號地點位於臺南市,無從辦理接單、送貨、開立發票、赴稅捐機關辦理稅務等事宜,並未實際參與經營,商號都由其父親與大哥自行處理,其並未介入。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其營利所得。另據其兄長 黃炳輝 104年8月14日書面以:碩大行實際經營人為父親 黃進生 及其兩人共同經營,因私人因素無法擔任負責人,以致借名登記經營碩大行,黃榮輝本人未實際經營也無任何實際收入及獲利。
二、綜上,被付懲戒人擔任「碩大行」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碩大行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
(二)臺南市政府104年6月8日府經工商字第1040183012號函。
(三)被付懲戒人104年4月17日、5月8日、6月
24日、8月12日報告及書面說明共4份。
(四)被付懲戒人104年7月14日答辯書。
(五)黃進生書面說明。
(六)99年至103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份。
(七)黃炳輝說明書。
(八)被付懲戒人簡歷表。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黃榮輝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9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於91年5月26日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業務士,96年12月31日升資為該局儲匯壽險工作員迄今。95年9月12日其父黃進生經營之百貨商店,為開發票需要,而成立「碩大行」。因其父有農保身分,不便擔任負責人,乃商得被付懲戒人同意,以其名義申請登記為營利事業「碩大行」之負責人,營業地址設於臺南市○區○○里○○街○○○巷○○號1樓,實收資本額新臺幣490,000元,組織類型為獨資,營業項目為布匹等百貨。被付懲戒人雖為「碩大行」負責人,惟均在新北市三重區工作,故業務均由其父處理,迄104年6月5日為服務機關查知,始向臺南市政府申請歇業。案經交通部移送懲戒。
三、以上事實,有碩大行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臺南市政府104年6月8日府經工商字第1040183012號函(准碩大行歇業登記)、被付懲戒人104年4月17日、5月8日、6月24日、8月12日書面報告及黃進生104年6月22日書面說明書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榮輝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高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