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74號聲請人成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智超 代理人 陳冠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余佳蓉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1傑展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112年1月3日45,55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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