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債權人小室哲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國棨 債務人 林于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請求中關於管理費之請求金額若干,及關於違約金之請求金額若干,另依法所請求違約金,除雙方另有契約註明外,依法不得再請求計算遲延利息,並請提出關於得請求違約金及其利息之釋明。
二、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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