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天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瑞堂 間因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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