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因96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029,7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