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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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債務人 黃羚芳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權人 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 新代理人 林雪娥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莊振發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許瑋玲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義育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孟芳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黃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
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作成之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附件三,其中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046,294元,應予更正為1,016,294元;其中
五、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4,321,285元,應予更正為2,321,285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之債權金額,均有誤寫之錯誤,此有卷附之債權表供參,,是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件三所示之記載,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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