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1號聲請人茂碩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該裁定於106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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