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水成 代理人 林美人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許勝勲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借據所載,其債務人 許朝 係保證人,故請具狀釋明請求保證人許朝與主債務人許勝勲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勝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許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