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展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展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考之受刑人施展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歷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其中各自兼以數罪併罰而定其所應執行之刑,迄今全部罪刑盡皆確定且已接續執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月31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4年1月7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