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74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潘伯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核准貸款額度千分之二(即按月以新臺幣陸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