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繼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繼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繼字第33號聲請人 方素萍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方耀屏 之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四)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下列文件:
1、經公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2、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往來書信、相片。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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