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原訴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原告 石秀鳳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李玉雯 律師被告屏東縣泰武鄉公所代表人 潘明福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林映君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原訴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原住民保留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1年度原訴字第8號原告 石秀鳳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 律師
李玉雯 律師被告屏東縣泰武鄉公所代表人 潘明福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