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長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政漢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8,000元(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84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110年12月15日製作分配表次序8執行費8,000元、次序13第三順位抵押權1,000,000元,8,000元+1,000,000元=1,0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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