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3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長春
(另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