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8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耀壅
許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耀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零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