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錦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零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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