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判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判字第3號聲請人乙○○37歲民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058號),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聲請再議處分(96年度上聲議字第43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96年度上聲議字第435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惟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而前開程式之欠缺又不能補正,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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