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1號原告映新燈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黃聖珮 律師複代理人 江立偉 律師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林道源 顏福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