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8號被告 陳貞吟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貞吟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貞吟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竊盜罪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裁定羈押後,並於同年3月26日移審接押迄今。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其坦承所涉竊盜犯行,並有各該證人證述、監視器翻拍畫面在卷可佐,足認犯嫌重大,且除起訴書所載7次竊盜犯行外,被告仍有其他竊盜案件於檢察官偵辦及法院另案審理中,另佐以其被告自84年起,已有多次竊盜前案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足認確有高度再犯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為預防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再犯,以維社會安全,乃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4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以罹患思覺失調症,監所內藥物無法治療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此一疾病為慢性病徵,本難於短期內完整痊癒,且不會直接導致身體或生命之立即危險,監所內亦有持續開立藥物治療,尚無准予保外就醫之必要。另參酌卷附精神鑑定報告復指出:「....因被告家庭支持系統差,無人可督促其服藥,而多次、反覆發病,造成被告認知功能退化下,有極高再犯風險....」等語,是若任由被告在外自行就醫,在無家庭環境支持下,實難期待其能穩定服藥並自主控制個人行為,從而本件亦無從以具保、責付之手段以代羈押,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薏伩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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