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滄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滄周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吳滄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上開情形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依以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滄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之刑。
四、末按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件被告所犯數罪,均係經本院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首揭說明,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1日│101年2月26日│101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84號│字第2184號│字第218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2│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2080號│2080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23日│102年2月21日│102年2月21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62│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決││號│2080號│2080號││├────┼────────┼────────┼────────┤││判決│102年1月31日│102年3月16日│102年3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7曾定應執│編號1至7曾定應執│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行刑有期徒刑8年│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10月│10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10日│101年3月10日│101年3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84號│字第2184號│字第218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080號│2080號│2080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21日│102年2月21日│102年2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080號│2080號│2080號││├────┼────────┼────────┼────────┤││判決│102年3月16日│102年3月16日│102年3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7曾定應執│編號1至7曾定應執│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行刑有期徒刑8年│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10月│10月│└────────┴────────┴────────┴────────┘┌────────┬────────┬────────┬────────┐│編號│7│8││├────────┼────────┼────────┼────────┤│罪名│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8日│99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撤││││字第2184號│緩毒偵字第20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56│││事實審││2080號│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21日│102年3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56│││判決││2080號│號│││├────┼────────┼────────┼────────┤││判決│102年3月16日│102年3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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