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3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周妍庭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02年度執字第1221
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伊甫 收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執字第12214號執行指揮書,檢察官以本件係接續101年度執字第10770號執行指揮書後執行,並以民國11
2年3月18日作為刑期起算日,惟伊從未收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執字第10770號執行指揮書,前案係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更字第193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10月17日,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執字第12214號執行指揮書恐有違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周妍庭前因:
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及本院先後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88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100年度簡字第326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5罪,100年度台上字第5886號)、4年(1罪,100年度台上字第5886號)、1年11月(1罪,100年度台上字第5886號)、7月(1罪,100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4月(1罪,100年度上訴字第2086號)、4月(1罪,100年度簡字第3268號)確定,嗣此部份各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更字第193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
⒉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
430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字第1077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⒊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
度上訴字第97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執字第12214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以上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各案之執行指揮書、本院101年度簡字第4303號判決附卷可稽。
㈡而前揭⒈、⒉、⒊等部分,目前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揮接續執行(⒈部分為101年4月4日至111年
10月17日、⒉部分為111年10月18日至112年3月17日、⒊部分為112年3月18日至120年3月17日)乙節,亦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是以,受刑人除本件聲請意旨所受102年度執字第12214號、101年度執更字第193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外(即前揭⒈、⒊部分),尚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30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犯罪時間為101年4月間),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1年度執字第1077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之事實無訛。則本件檢察官以102年度執字第12214號執行指揮書接續101年度執字第1077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自無不當之處。至於受刑人是否確曾收受101年度執字第10770號執行指揮書,則與檢察官執行指揮之正確性與否無關,併此敘明。
三、綜上,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難認屬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