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雷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麗玲 被告 游玉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緝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游玉霞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緝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張惠閔法官呂超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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