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麥明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正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萬壹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貳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5年0│自民國105年0│年息1.75%│││0000000│8月16日起│9月16日止││││元├──────┼──────┼───────┤│││自民國105年0│自民國106年0│年息2.1%││││9月17日起│6月16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5%││││6月17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5年0│自民國105年0│年息1.75%│││0000000│8月16日起│9月16日止││││元├──────┼──────┼───────┤│││自民國105年0│自民國106年0│年息2.1%││││9月17日起│6月16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5%││││6月17日起│││├──┼────┼──────┼──────┼───────┤│003│新臺幣│自民國105年0│自民國105年0│年息1.75%│││00000000│8月16日起│9月16日止││││元├──────┼──────┼───────┤│││自民國105年0│自民國106年0│年息2.1%││││9月17日起│6月16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5%││││6月17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
一、債務人許正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950,68
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許正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950,68
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許正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5,526,716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正璋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8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7月1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68%,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許正璋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8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7月1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68%,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許正璋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7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3年7月1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68%,按月計付。
(四)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5年8月1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33,428,094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