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637號上訴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本院99年度基簡字第06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90,7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0436條之1第3項、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如上訴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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