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 楊德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盧弈捷┌──────────────────────────────────────────────┐│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李勝男臺中市后里區農會│109年1月4日│100,000元│AA0000000││├──┼─────────┼─────────┼──────┼──────┼──────┼──┤│002│李勝男│臺中市后里區農會│109年1月11日│100,000元│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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