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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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苗栗縣政府兼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何博文
段265之2號 徐永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易字第29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求為判決被告何博文及徐永明應各給付原告劉政鴻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被告何博文等2人應連帶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第一版,刊登道歉啟事。
3.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1.被告何博文、徐永明2人於民國99年6月23日晚間,參與位在臺北市內湖區之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新聞台所播放,由 鄭弘儀 所主持之「大話新聞」節目,對苗栗縣政府就苗栗縣竹南鎮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周邊地區(下稱大埔農地)區段徵收執行行為進行評論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苗栗縣政府及縣長劉政鴻之作為,公開為以下足以貶損苗栗縣政府及劉政鴻個人名譽之言語:(一)何博文於該日節目中指稱:「…,活脫脫現代版惡霸,欺凌善良百姓,…」、「…結果這些黑社會、惡霸就來砸店,…」、「劉政鴻縣長我在這邊你聽清楚哦,假設這件事你不好好處理,假設這件事你沒有辦法給苗栗縣民或全臺灣人民一個交待,我就在這邊說你劉政鴻就是百分之百的狗官,…,要告就去告,我絕對不怕。」等語。(二)徐永明於該節目中,指稱:「…,真的是為苗栗的發展嗎?真的是為經濟發展嗎?還是真的是做…,還是真的是博文講的,是狗官啦,作財團的走狗啦!」等語,以此使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方式公然侮辱苗栗縣政府。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979號,以違反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140條第2項提起公訴。
2.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證據:
1.苗栗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1979號起訴書1份。
2.本院傳票影本2張。
二、被告則以:
(一)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本件被告何博文及徐永明均為媒體工作者,渠等與告訴人劉政鴻縣長均無恩怨,係針對大埔農民農田於半夜遭挖土機剷除,而基於媒體工作者良心為評論,並提出質疑、批判,並無侮辱犯意。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何博文及徐永明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9號分別判決無罪及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