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8號原告 鄭麗容 即 永宏 美商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1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1份。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