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美婷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簡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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