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益麒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益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益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和2所示之罪之備註誤載為「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14號」,應更正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14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號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車站踰越安全設│毀越安全設備竊│竊盜│竊盜│││備竊盜│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日│100年12月2日│100年8月27日│100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8744號│度偵字第8744號│度偵字第22412│度偵字第12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院│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100年度易字第8│101年度易字第1│101年度簡字第1││││27號│27號│92號│06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27日│100年12月27日│101年2月24日│101年2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院│院│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8│100年度易字第8│101年度易字第1│101年度簡字第1││││27號│27號│92號│06號││├───┼───────┼───────┼───────┼───────┤│判決│判決確│101年1月30日│101年1月30日│101年3月26日│101年4月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是│是││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嘉義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314號│度執字第314號│度執字第4018號│度執字第42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