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