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8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將應送達被告乙○○之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均如附件所示)翻譯成當地流通之語文或英文,並送交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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