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27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戴文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提前還款違約金之依據(依貴公司提出之貸款還款明細表所載,入帳日:2003/3/3,摘要說明:提前還款違約金,支出:5,000,惟依他筆交易顯示,債務人僅遲延還款,未提前還款)。
二、債務人戴文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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