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27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莊廣偉 債務人 曾錦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佰零陸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伍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㈢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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