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1號上訴人即原告品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文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3.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