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洪珮婷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靜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