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萬宗上列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萬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萬宗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於113年3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018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